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帮助原告处理离婚纠纷案,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赔偿金213495元。
协助当事人作刑事辩护,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处理责任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合计643584.94元。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获得赔偿
协助委托人处理商标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代理原告知识产权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原告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帮助当事人解决物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第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褚某某、李某某甲、唐某某、梁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乙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梁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褚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许传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甲的诉讼代理人胡光文,被告人李某某乙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贵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澄江县磷化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澄江某某运输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管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澄江县磷化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澄江某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袁黎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澄江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付树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胜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业某某、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