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为当事人获得每月抚养费500元。
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每日)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4)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帮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石义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辩护,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代理原告交通事故纠纷,取得补偿金。
协助当事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陕县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雷兵,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56920.5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受害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保险金263272.31元。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刑诉(2014)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李某某、杨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王元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李某某、杨某甲,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14年11月16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延期审理。2015年3月12日我院再次开庭合并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王元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李某某、杨某甲,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印章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