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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当事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168510元。
为当事人获得居间服务费人民币300000元。
协助委托人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追回欠款281,78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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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锡林郭勒盟某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青岛分公司)、被告锡林郭勒盟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2014年1月2日锡林郭勒盟某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就同一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4)北民初字第849号,本院依法对两案合并审理。因孙某某起诉在先,故本院以孙某某为原告、以锡林郭勒盟某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锡林郭勒盟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本金三千七百二十万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湖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新建、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杜娟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军,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高社林、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受理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款项2010469.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