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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获得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共计人民币120438.3元。
俗称的“私了”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未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处理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擦碰占了事故的多数。在实行当事人和解制度后,事故解决的方式简单了,毕竟停运损失的扩大对任何一方都不是好事,对于责任一方固然不利,但对于损失一方来说,即使事后能够得到赔偿,多数情况下不能全部弥补自己的停运损失。那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序?
昨天同事带来一份判决是一法院所判决,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简要阐述如下: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兴永,被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可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人身损害赔偿357823.8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8444.27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赔偿费11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损失91066.90元。
原告张某某、万某、张某某与被告魏某、程某某、李某、某某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小汽车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传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万某、张某某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苏家胜,魏某、程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海龙,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忠国,某某保险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某某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小汽车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郑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宪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安卓及委托代理人周丹、被告刘某某、被告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烟台某某支公司)、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柳某某、被告大地财保烟台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彦瑾和被告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金人民币74043.38元。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人民币21623.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