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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285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4894453.09元及利息、罚息。
为当事人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合伙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协助当事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联营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汪某某因与上诉人荆州市沙市某某研究所(下称纺化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明炎、涂敦富,上诉人荆州市沙市某某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陈道宏及委托代理人朱天鹏、卢汉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诈骗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何某某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君诏、张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35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