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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保险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保险金162260元。
受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车辆维修款46781元。
为当事人获得保险赔偿金101600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0万元,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受理财产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获得赔偿26532元。
受理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31260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10702.92元。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厚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少宝,被告武某某、武某某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甘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仕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志峰独任审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后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燕,被告林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