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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当事人追回赔偿款3854.25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一百七十五万元四千七百二十元及利息。
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上诉人王某、李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8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李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龚渊、李平,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珍、原审第三人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06万元。
为当事人作重婚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和谐。
在离婚纠纷一审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63876.8元。
为当事人获得分割款542692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