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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原审被告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上诉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强民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道生、被告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建球、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诉被告鲁某、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庆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易游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鲁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合计4023.62元。
原告迟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曹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鞍山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由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三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鞍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振,被上诉人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戴博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明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天祥、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东、被告范某某、被告某某丹东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中山支公司)、朱某某、阮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凯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金星,被告某某保险中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戴希东被告某某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克来提汗某、艾杰尔汗某,依再提汗某、奴吐司汗某、牙生某诉被告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克来提汗某、艾杰尔汗某,依再提汗某、奴吐司汗某、牙生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明全、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挽回交通事故有关赔偿22885.63元。
为委托人追回保险赔偿82828.16元。
为当事人挽回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金额25842元以及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14038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