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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作危险驾驶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不当得利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股权转让款喝合计1043968元。
为当事人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庆祥独任审判,先后于2014年7月2日、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明祥、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宰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龚某某与四川省乐至县某某筑路有限公司、岑某某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2009)乐至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10日,龚某某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原 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某县支行)与被告谭某某、易某某、尹某某、周某某、衷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株洲市某 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文亚苗担任审判 长,代理审判员刘津、人民陪审员丁香分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婷婷担任记录。原告邮政 银行某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赖某某、被告某某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某两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衷某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到 庭参加诉讼,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诉讼;被告谭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