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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安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莉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佐成、被告某某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顺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成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童、被告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明洲、被告某某财险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某、被告耿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6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芳、被上诉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洁、被上诉人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伟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巧菊、张永波,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竺维江独任审理。审理中被告陈某某、原告申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和12月12日申请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鉴定结论。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章坚、吴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青俊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正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钟鑫、李晓娇,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项炎涛,被上诉人刘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万安松,被上诉人某某财保荆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大祥,被告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某某、原审被告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易正鑫、王明兵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望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暹宾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宗江、被告唐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望某某的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后期行内固定取出术误工时间等3项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4月20日,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宜昌三峡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臣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树华、被告付某某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淏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牟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大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树华、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牟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太平洋保险大理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东、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云、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