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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德州齐河县焦庙镇某村早起的村民发现路边墙上和电线杆上贴着一些宣传单,上面印着一对男女的裸照,有人认出宣传单上的女子,赶紧跑到女方家报信,女方的家人随后报警。
何谓路怒族?现代人精神压力大,很容易动怒。特别是在交通堵塞的时候,更是一点火花就会引发严重后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静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严业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间,陈某以立欠条赊购的方式向某水泥销售门市部购买水泥,
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连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5)仙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连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1138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张兵、王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兆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柱文、戴高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4年2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段克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晓溪、宋晶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梁开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陆宗臣,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4)第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贠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王某及辩护人徐月英、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季某、林某、项某、廖某、张某、曹某、李某某、翁某、曾某、刘某某、丁某、李某某、刘某某、沈某、李某某、李某某、卿某、叶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季某、林某、项某、廖某、张某、曹某、李某某、翁某、曾某、刘某某、丁某、李某某、刘某某、沈某、李某某、李某某、卿某、叶某、王某及辩护人章明清、季慧娈、于涛、胡丽娜、祁萍、黄晓、朱国峰、丁燕萍、张丽英、赵金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温鹿刑初字第1004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成国、蒋儒博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青山,证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民警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