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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简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其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潘媚担任记录。原告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龚振中、邓景方、简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委托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为其追回欠款34750元及违约金。
协助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4927396元。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沂南县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学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帮助当事人追回价款53926元。
帮助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256105.51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126544.2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342495元及违约金。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拿回钢材款8007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