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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145000元。
在诉讼中,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协助原告追回工程款145965元。
为当事人获得违约金36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工程款18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30万元。
受理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追回付款1万元及利息217.78元。
2011年3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被告陈某的委托,就原告杭州某装饰公司诉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9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4月7日、5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判决。
原告肖某诉被告冯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人华清,被告冯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一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祁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祁某某的居住地在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街111号,而不是兰州市七里河区某某南路30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