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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依申请执行人位某某的申请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市场门面房B-25楼1-3层041号(房产证号:07**77)、042号(房产证号:07**10)两套房屋查封,现查封期限已到,申请执行人位某某申请继续查封该两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某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仑劳仲案字(2013)第159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北京某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济仲裁字(2014)第9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协助当事人处理撤销仲裁裁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青岛某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559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559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某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高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西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西宁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宁仲裁字第083号仲裁裁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凯鸿、被申请人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玲、岳凌羽到庭参加了诉讼。
协助委托人申请执行,帮助当事人维权。
协助当事人处理土地行政裁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劳动者对下列几类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