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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作危险驾驶等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人民币20000元。
原告扬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拉克酒业)与被告江苏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尊公司)商品销售代理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9月9日、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晓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云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人身损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协助当事人处理人身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财产损失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2790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获赔共计483276元。
在合同纠纷的二审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为当事人作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