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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48338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610520.46元。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杭州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国芬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玲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薛某某与被告无锡某某包装饰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梅某某、徐某某、梅某某、黄某某、强某某过户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薛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协助当事人处理装修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装修款45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劳动报酬9320元。
在案件中,为当事人得到了装修工程款54955.48元。
受理著作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受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装修费86069.7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装修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3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78000元、利息4732元。
为当事人取得赔偿金22220.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