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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款61325.23元。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追偿权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为当事人作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金共15439.8元。
协助当事人获得赔偿11695.3元。
为当事人作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获得经济损失赔偿110000元。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45300元。
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大祥,被告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