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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某某、郑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某某、郑某、李某下落不明,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4年7月1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梓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某某、郑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栋梁、被告郭某某、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宁、被告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某、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栋梁、被告韩某某、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宁、被告潍坊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某某、被告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刘嘉浦,被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31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88078.4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998465.75元。
为当事人解决借款合同纠纷。
协助当事人处理借款合同纠纷并追回借款1370万元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支行与被告韩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伟、李红松、林海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光红及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江路支行与被告韩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伟、李红松、林海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光红及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