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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为与被告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殷某某的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要求庭外和解10天,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20万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15万元。
受理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追回欠款48万元。
为当事人追回保险理赔款1887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735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文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钟华,被上诉人阳光财保四川分公司、阳光财保成都支公司共同委托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600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74830元。
为当事人获得保险金162260元。
受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车辆维修款46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