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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某某某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宗臣,被告河北某某某某工程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5000元,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行政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行政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40587元。
受理劳动纠纷,为当事人追回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27143.29元。
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被告公司合法权益。
代理行政诉讼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行政确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马鞍山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酒店的委托代理人何金龙、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行政确认行为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