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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损失16176元。
为当事人获得合计309680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追回欠款399200元及利息。
追回借款350,000元。
为当事人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伟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龚振中、庞宝美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要补充侦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0日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理;之后又于同年5月12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6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苑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3日、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健、被告朱某某、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79000元。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以及原审被告云南某某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周某某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剑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2180000元及相应利息。
协助当事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帮助当事人解决抚养费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