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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王某(反诉原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隋秋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绍森,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胡某与被告上官某、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赖海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钢、被告上官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汪国世、被告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王××与被告张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博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田光,被告张一×的委托代理人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77361.68元。
为当事人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维护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财产纠纷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原告担任辩护人,取得胜诉。
协助原告向被告争得返还33750元。
在返还财产纠纷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原告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