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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某酒店从事洗碗工工作,2011年至2014年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2014年至2016年由于王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2016年8月,公司通知王某解除劳务合同。王某于2016年9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沪上知名的和平饭店工作,本来是令人羡慕的事,但大饭店却有大饭店严格的规矩。在和平饭店工作了多年的小张和小王没想到,因为偷偷进厨房拿了俩苹果,就遭到了饭店的解雇。小张、小王对这样的处理不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经过仲裁、法院一审后未得到支持,又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后当庭做出终审判决:分别驳回小张、小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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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节后离职潮,些许上班族没能回转过来,不适应工作节奏,办理了离职。闪辞族,卧槽族,各种族类驾着离职潮兴起,翻涌着员工们的心理。同时,企业者们也面临离职潮的考验。 企业者初丁们看过来,员工主动离职时,不要惊慌,不要挽留,傲娇的做好应对和风险防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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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些法律极大地约束了用人单位,然而,现实中也常常有女性凭借一张“妊娠化验单“来为被解雇做挡箭牌,各种提要求,用人单位鉴于法律规定实在无奈。那么,真的就是束手无策了吗?不是的!怀孕并不是万能盾牌,小编带你正确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内涵。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行使过失性辞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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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家外企上班的郑女士,因为在公司电脑中存储色情电影,遭到公司解雇。郑女士不服,提出劳动仲裁,朝阳区仲裁委认定,该公司解除郑女士劳务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裁定公司赔偿郑女士29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遂将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其不用支付赔偿金。
上诉人中山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郭某是某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期间,郭某经常因履行工会规定的职责而耽误工作进度。郭某所处的部门主管对此很不满,于是向上级提出解聘的建议。用人单位经过考虑决定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郭某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于是要求该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请问,郭某如何获得赔偿金?
许多企业把“末位淘汰制”作为单位内部的一种管理制度,有些企业将此写入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作为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文。末位淘汰制度是不是合法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法律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