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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作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寻衅滋事刑事辩护。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甲、彭兵、何某、张某甲、彭某甲、张某丙、彭某乙、彭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帮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甲、彭兵、何某、张某甲、彭某甲、张某丙、彭某乙、彭某丙、辩护人苟联军、齐涛、张亢、黄新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被告人做故意伤害罪辩护。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件中为被告作刑事辩护,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作盗窃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王某、刘某、吕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甘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某、王某、刘某、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崔某、王某、刘某、吕某及辩护人张武先、王艳、曹殿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受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