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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获得保险金118077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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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赔偿费4866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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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建设工程保险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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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余某某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某某公司)、武汉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简称某某黄陂分公司)、长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简称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余某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11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武汉某某公司及某某黄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维护了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