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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获得经济损失赔偿13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77095元及利息。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广州市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以正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湖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因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芙行初字第1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作出的阳坊镇拆字(2015)00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向被告阳坊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崔某某与本案被诉的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路井江、刘淮扬,被告阳坊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池英花、陈立飞,第三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追回欠款60万元及利息。
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货款146,275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追回欠款人民币4175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1618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劳动报酬6658.8元、经济补偿金27792元,两项合计34450.8元。
上诉人某某区某某家具厂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