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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为与被告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殷某某的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要求庭外和解10天,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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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金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翁成方于200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转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经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六个月。2008年11月14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军、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洪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施青年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洪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育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璐璐、人民陪审员潘红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韬担任记录。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肖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文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解决保证合同纠纷。
协助当事人处理保证合同纠纷。
为当事人追回相关费用人民币1290871元。
协助当事人解决保证合同纠纷。
为当事人取得胜诉,追回借款本金900000元。
帮助当事人追回共计23518.11元的债务。
帮助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利息合计96716元。
帮助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