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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凌晨1点多,河南省高速交警四支队民警在京港澳高速豫冀交界处发现一辆挂“晋C888B8”的车牌,但车主黄某的行车证上却显示车牌号为“晋C99868”。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河南省新蔡县治安联防队员,住新蔡县。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作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新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作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伪造公司印章案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刑事辩护。
为当事人作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做伪造国家证件罪辩护。
在本案中为被告作刑事辩护,争取缓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4)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根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赵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 某某、韦某某、莫某某、韦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3)贺八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 某某、陈某某分别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韦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非法伪造,变卖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