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雨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伟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盗窃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0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赵学全、孙华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江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江某某及辩护人郭庆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市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迎检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徐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汪太宇、程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翟照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3)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某、刘某某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4年1月7日和2014年1月20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代理检察员金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凯,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仙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邓耀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陆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宫宏伟、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宇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