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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购房款12万元,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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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英慧独任审判,通知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满某某、梁某与被告瞿某某、沈某、瞿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某某、梁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维青、被告瞿某某并代理被告瞿某某、被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度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桂霞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毛万国,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