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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荣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3)辰民初字第3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恒、被上诉人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排除障碍纠纷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梁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玉广,被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洪刚,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某某诉被上诉人榆中县某某管理局注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七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省;被告榆中县某某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向军、张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为当事人获得财产损失赔偿108855元。
协助委托人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27269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遗嘱继承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排除妨碍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上诉人肖某某因与北京市昌平区某某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山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48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东,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文建、刘士杰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郭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并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清林,被上诉人姜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晓光、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