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3)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学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戴高明、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贾某、余某、鞠某、袁某、陈某、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越、被告人翟某、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李燚、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贾波、石传莉、被告人鞠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张正、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彭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某某、符某某、徐某某、符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人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五、涉案物品科铂牌F608型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唐某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符某某、符某某、徐某某、符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诉讼程序违法为由,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该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白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符某某、徐某某、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过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和审查上诉人符某某、符某某、徐某某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刑诉字(2014)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霞、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曹金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人严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自诉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王某某、讯问原审被告人严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肥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某某、姜某、武某、李某某、范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肥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肥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范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枫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晖、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张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刘伯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干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强、侯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2014)卫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微、代理检察员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蒋某及辩护人程奕、周水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芦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某某、芦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彬、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某某及其辩护人荆志华、上诉人芦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树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玲姬、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及赵某某的辩护人马世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7月记者从汉中中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获悉,法院审理查明,汉中红会的公款被多次挪用,实际金额累计高达1700万元。上述被挪用的巨款,全部来自于汉中红会在银行设立的捐赠账户,为上级红会拨付的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和汉中红会本级募捐的资金。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王某某、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金霞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月11日,北京上百个涉黄团伙被端,消息一出迅速引起网友的围观与热议。据了解,这些涉黄团伙都是通过QQ网络招嫖,在这些社交网络上空间及朋友圈铺天盖地的发布招嫖信息和各种大尺度照片吸引顾客眼球。他们打着养生按摩的旗号作为幌子招摇撞骗,目前,警方已经摧毁上百个团伙,捉获人员近300多人!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4)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严兰英、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季慧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