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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翟照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仙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邓耀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陆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宇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0日以惠城检诉刑诉(2014)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雷、杨巧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潘祖军、徐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陈绍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江某某、方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冠英为上诉人张某某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旺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于某某、李某某以要求被告人朱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李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崔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成某某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判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案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诉刑诉字(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海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