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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某某及原审被告焦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8日作出(2013)潍城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3日,申请再审人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诉讼中,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美金74263.64元。
为当事人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股东出资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为当事人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
为当事人作渎职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在本案件中为当事人追回场地占用费二万九千二百元。
受理借贷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追回借款252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64454.6元。
为当事人作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