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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作盗窃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辩护。
为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78000余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60万元。
为当事人作行贿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91997.2元。
为当事人挽回保险金损失24447.90元。
为当事人做妨害公务辩护。
协助当事人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其追回赔偿130328.48元。
为当事人获得经济赔偿共24000元。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琼检一分公诉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蒋科伟、代理检察员吴坤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宏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北检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牛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告人陈某、牛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牛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受理刑事辩护,为当事人争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