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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章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47065.4元。
为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49886.89元。
为当事人追回赔偿费120000元。
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43244.08元。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获得各项赔偿共计69717.64元。
为当事人获得各项损失赔偿合计人民币420076.26元。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31340.7元。
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罗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云生、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赔偿金合计88133元。
协助当事人吃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