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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叶某某、董某、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原审被告人耿某某、任某某、冯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分别作出(2012)信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和(2012)信刑初字第111-1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叶某某、董某、彭某、李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被告处理刑事案件,维护其合法利益。
为当事人作聚众斗殴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纪某某、吴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栾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吴某、蒋某某、蒲某某、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冯某某、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纪某某、吴某某、傅某某、栾某某及张某某、张某甲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成赤、肖信鹏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大勇、隋欣,上诉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宁,上诉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联,上诉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德军,上诉人纪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刚,上诉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满,上诉人傅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光,上诉人栾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淑玲,上诉人周某某、孙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张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曹景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诈骗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装修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