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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文件、询标纪要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作立、被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联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145000元。
在诉讼中,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协助原告追回工程款145965元。
为当事人获得违约金36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工程款18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30万元。
受理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追回付款1万元及利息217.78元。
2011年3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被告陈某的委托,就原告杭州某装饰公司诉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9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4月7日、5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