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在生活中,人保和物保共存经常出现,这种情形也称为混合共同担保,即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或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围相同或重合。
几天前,家住硚口区长丰路团结佳兴园小区的田女士反映,几个月前,还没有买车的她去小区物业询问时得知,小区停车可办理临时性月卡,每月150元。
上诉人郭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48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东,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文建、刘士杰到庭参加诉讼。
为了让您不冒法律的险,易法通走了十年!
在小区里面,经常碰见住在楼下的用户擅自将自己的住宅改造成早餐店、便利店等商业用房。住户这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是否合法?“住宅商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
同居时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不受到特别保护,应该按照不动产登记上的信息来划分权属,就像普通朋友合伙买房一样。
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中经常出现无权处分股权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其代持股权,或是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办理股权登记前擅自将股权再次转让。此时,受让人和实际出资人、原股权受让人皆声称自己对该股权拥有所有权,那么对于股权的无权处分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呢?如果可以,股权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下面是对此篇解释的具体内容的详解。
案情:甲公司资金困难,于是向其关联企业乙公司借用一笔流动资金,并以甲公司的五辆轿车作为抵押,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在当年的税务清查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企业间拆借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由此抵押合同也被宣布无效。请问:抵押合同被宣布无效,相应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当融资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走向民间市场时,融资担保的需求更趋强烈,很多企业采取了将我国法律未明文列明的财产权利作为担保,以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对于这些新型担保模式的法律效力一直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出现了很多不同声音。与此同时,随着《民间借贷纠纷解释》第24条规定的出台使得对新型担保的讨论更为热烈。有鉴于裁判规则的未确定性与实务运用中的广泛性的矛盾而衍生法律风险,笔者从让与担保为切入,结合相关案例以及学者观点,以期一窥司法机关对新型担保的处理思路。
协助当事人处理共有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12月22日,这部早已在2007年就提出酝酿了七年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
协助当事人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