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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很多的,这就要管理者能够正确的做出决策,在面对各种风险问题时能够及早的做好预防,法律风险管理是要去做好的重要决策之一,那么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哪里呢?
有交易就会存在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面对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风险,如何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和确保已订立的合同如期履行已成为众多公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目标。
企业运营是一系列直接或间接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有关的活动,因而合同既是生产力也是企业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但常规的就事论事的企业合同管理模式并不足以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企业的现有资源,实现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方面的利益最大化,无论安全性还是效率都存在诸多无谓的缺陷。合同法律事务管理所关注的,是所有的企业交易以及相关的制度、流程、文本,而最常见的合同法律事务处理中,合同诉讼只需关注合同相关条款、合同审查只需关注单个合同、非诉项目只要关注项目交易,长此以往,使诸人对合同管理的理解变得狭隘,因此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深度和宽度被几何级缩小。我们在对特定时段某类合同判决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远远高于合同文本出的问题,更印证我们除了关注文本还关注合同管理的制度、流程,以及关注从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的想法完全正确。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为法律因素、或者非法律因素以及由于企业在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依据而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在实践中,企业从成立到解散、经营管理过程、人员聘用等方面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推进,国家经济实力的稳定增长,加之我国源远流长的文化底蕴,风光旖旎的自然景观,越来越多的海内外游客争相汇聚中华大地,只为一睹千年古国的风采。乘国家复兴之大势,各行各业也相继迎来发展的春天,酒店、餐饮业更是机遇无限。然,在迎头并进之时,人们往往会忽视风险的管控,以至一夕之间,分崩离析。由于中国酒店业发展历时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委托持股的规定,相反,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出资并进而成为公司股东,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须进行登记。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而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多个方面,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存在如下风险。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一种现象。 例如,近年来随着大中城市人口膨胀,推动当地房价水涨船高。政府机关为因应房市过热对经济的损害,制定了房屋限购政策,符合相关限购资质的主体才具有购房资格。许多人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绕过政策规则,由他人对房屋予以代持。 但是,“借名买房”作为一种游走在法律规定边缘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难以预料的法律风险。许多实际购房人都对此视而不见或者轻信避免,事实却并非如此。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
首先,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出卖方所有或有权处分,否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待定,需有权处分人追认才能生效。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其特点是方式灵活、投资回报率高,为众多投资机构和个人所青睐。随着股权转让的普遍性,使得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纠纷,本文重点分析瑕疵股权转让引发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是指出资人为了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个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出资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的承担等。公司出资协议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实践中公司出资协议运用不当,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呢?接下来,本文就这个方面进行了如下的总结。
一、隐名股东的定义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由于隐名股东并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所以权利时常难以得到保护,本文着重介绍了隐名股东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的则为显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其出资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即通常意义上的幕后投资者。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化。形形色色地新情况、新问题,迫使管理者在企业管理中,急需增强内部凝聚力,推进企业员工从上到下的危机意识和应对意识,激励员工积极投身工作的奉献精神。 近年来,加班工作逐渐成为了现代企业的一种常态。然而,加班之于企业,犹如一味福祸相依的特效药。人事部门对加班的管理稍有疏失,就易于激起员工的反感,引起加班工作的法律纠纷,给企业发展招致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律师的实务经验,谈谈企业的管理者,如何正确规避加班的法律风险。 一、程序限制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对加班的界定是“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也即用人单位出面,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员工服从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安排。这是企业安排加班的一般程序,只有经过了这样的程序实现的超时工作,才可以视为加班。 因此,在日常的实践中,也不乏员工主动加班的情形。我们认为,如果员工只是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未提前知会公司,这就不算是正常的加班工作。企业无需对其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等责任,因此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