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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宿松县五里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民小组”)诉被告宿松县五里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安庆某某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石焰、刘阳,被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胡一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损失赔偿120元。
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附属物补偿款30万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排除妨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协助当事人处理排除妨碍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承包金280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处理物权保护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秋波独任审判。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顺富,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仁国、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