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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某,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四川省都江堰市。2014年7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8月2日下午3时左右,西城区阡儿胡同一公共厕所内有婴儿的哭声传出,附近的群众报警,而天桥派出所立即出警并由所长钱峰徒手将婴儿救出后紧急送医,目前对于女婴的来源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由于该女婴是新生儿,不排除是有人在生完孩子后,将其直接遗弃在厕所内。而近年来关于遗弃婴儿的新闻从未间断过,很多人认为,这并不构成犯罪,这也是弃婴现象频发的原因之一。其实不然,恶意弃婴的行为不仅有罪,而且有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
4月29日上午7点左右,一名神情呆滞的男子走进永康西城派出所。他对值班民警说:我把女友杀了。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以甘林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指派检察员梅成志、李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公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o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伍益梅、伍季红、伍又红、伍习文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o14年10月14日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小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袁立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伍某梅、伍某红甲、伍某红乙、伍某文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流波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伍某梅、伍某红甲、伍某红已、伍某文以与被告人彭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彭某某所提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作故意杀人罪辩护。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作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