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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被处罚603万元。面对我国迄今为止,针对虚假广告所作出最大的罚单,在唏嘘不已的同时,小编也在想:虚假广告是什么?佳洁士等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Duang ~”是2015第一个爆红的热词,它来自于曾被工商部打假的广告。 “拍这洗头水广告的时候,其实我是拒绝的”这句经典广告词再次浮现我们深深的脑海里。像这样容易被记忆的成功广告,其中明星们起了不少作用。 那么带来如此明星效应的明星们,需要对虚假广告负责吗?需要对产品负责吗?
很多公司喜欢以“最先进”“最大”等包含最高级的词汇来宣传公司,觉得这样能吸引顾客,然而最近小编遇到一家公司因为在广告词中使用了“最”字,被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利用,打匿名电话称公司不给钱就到工商局举报其广告违法。
北京高院日前对王老吉起诉加多宝“七连冠”广告语虚假宣传案做出了“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败诉方加多宝将为这一句广告语付出300万元的赔偿。广告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说是比比皆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追求商业利润,经营者在广告中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实宣传,以及经营虚假广告的事件屡有发生。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又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协助当事人维护合法的使用广告牌权益。
案情:2000年3月4日晚,李建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价值200万元钢材提货单的提包遗失。张平在散场后拾到此包,等候片刻见无人寻包,便将该包带回家中。李建为寻提包在3月5日的日报上刊登了寻包启事,表示对送还者酬谢2万元人民币。两日过后见无人送还,便在3月7日的日报上又登了一则启事,并将酬金提高到5万元。张平在3月7日看到了3月5日的寻包启事,3月8日与李建联系并将提包归还,李建也将2万元酬金给付张平。后张平看到了李建的第二次悬赏广告后便与李建联系,要求再给付他3万元酬金,但遭李建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公交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逗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勇、陈育津,被告(反诉原告)某公交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水霞、刘永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原告取回广告费271324.8元。
案情:A公司欲租赁一户外广告位,用于公司产品的宣传。为节省成本,A公司欲以其他个人的名义订立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请问:A公司以个人名义签订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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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退回款项人民币40240元。
为当事人解决广告合同纠纷。
受理广告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为当事人追回广告费125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款项4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