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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欠款250万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3250133元。
原告潍坊市坊子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贷款本金50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本金5万元。
受理借款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30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7万元。
帮助当事人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