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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慕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5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起诉。原告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西民一终字第008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晓云、被告慕某某委托代理人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受理委托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文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过巍,被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受理委托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被告权益。
在王某与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牛某某因与被告曹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生、张会卿、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某某以业已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为当事人追回购金款252941元。
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委托合同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保证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