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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子潇、梁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合计15409.92元。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协会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件中,为当事人取得160705.25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当事人争取赔偿161395.39元。
协助委托人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长春市某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春市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丕、徐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曾某某与被告四川大学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就被告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问题提出鉴定申请,后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于2015年1月9日出具鉴定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军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倬,被告华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江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盐城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了(2013)亭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该院作出(2013)盐民终字第109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0月25日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炜萍、邵海峰、人民陪审员程晓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9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郁莉,被告盐城市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某、黄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 审申请人何某、何某某、戴一、戴二、戴三、戴四、戴五、戴某、戴六、戴七、代八因与被申请人某医院、郭某、刘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 结。
协助原告处理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取得胜诉。
代理医疗损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