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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林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裴银州,被告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家嵘,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金玉、杜仁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挽回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专利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与被告苏州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12月9日、2010年12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林锋、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原告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受理专利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帮助当事人解决专利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发明专利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促成当事人庭外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专利权。
上诉人上海某某楼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诉人上海某某楼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宇宙,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震、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某某软件研发(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30267.6)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上诉人某某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晓伟、王小兵,被上诉人某某某某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大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辉、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某启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