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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获得23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16900.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及利息共计77000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昌贵、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燃、被上诉人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桂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款项14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15万元。
为当事儿追回借款600000元、利息301782元。
为当事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协助当事人追回借款41000元及逾期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400000元及利息。
帮助当事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1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