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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杞某某、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某某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石云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杞某某及其代理人戴柠、马某某及其代理人赵尔学、财险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财险某某支公司、财险某某支公司负责人未到庭。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臧某与被告酆某某、酆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财险聊城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山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玉忠、白云明,赵子民作为被告酆某某、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升作为被告平安财险聊城公司、平安财险山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委托人将赔偿责任降到最低。
为当事人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为帮助当事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追回保险金55224元。
帮助当事获得保险金20504.12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12万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8722元。
协助当事人获得经济赔偿总计41905元。
帮助当事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保险赔偿金5万元。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各项损失82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