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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当事人处理了租赁合同纠纷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婚约财产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
帮助当事人解决出资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各项损失58329.01元。
为当事人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林、姜华,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学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帮助当事人解决代位求偿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4300000元及利息。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做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协助当事人获得赔偿486637.47元。
为当事人处理抚养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262634.8元及利息人民币92294.6元。
上诉人樊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绥中县某某运输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4)绥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博,被上诉人高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某某、绥中县佳远运输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